今天是:
首页 协会概况 最新动态 法律法规 经济信息 品牌企业 商品供求 人才招聘 政策扶持 光彩事业 非公党建
  • 关于深入开展“增加一个就业”活动的倡议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经济信息 》商务*资讯
    我市个人创投金额七成可抵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6/9 16:52:39 浏览次数:1910
     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双双迎来减税“大礼包”


    梅州日报讯 近期,我市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迎来了减税“大礼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规定,在包括广东、上海、京津冀在内的9个试点地区内,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投资额70%的应税所得额抵扣优惠。

    扩大享受优惠范围,激发创业投资新动力

    “38号文的一大突破是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范围。”市地税局税政科负责人表示。据38号文规定,享受此次税收优惠的投资主体分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三大类。

    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与以往要求不同的是,此次享受税收试点优惠的企业既可以符合发改委等10部门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也可以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政策更加灵活、优惠覆盖面更加广泛。”该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据悉,此次38号文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投资抵扣政策扩大到个人投资者,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也包括天使投资个人。38号文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将此前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法人合伙企业扩展到了个人合伙企业。

    “此次的政策针对个人天使投资人也推出了抵税优惠,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精英人士投入到初创投资的行列中来,同时也有助于我市创投机构做大做强。”我市某创投机构投资经理张先生表示。

    降低投资对象门槛,针对初创投资精准施策

    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相比,38号文将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的投资对象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降低到“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这实质上是扩大了政策的覆盖面。”市地税局税政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初创科技型企业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不容易,但对于资金的需求却十分迫切。目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实现了对于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开展初创投资的精准扶持,一解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起步初期融资方面的燃眉之急”。

    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还表示,享受此次税收试点优惠政策的投资,仅限于以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据了解,38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相应规定的可适用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范斌 陈佳男)

    版权所有:梅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电话:0753—2326504
    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南市工商局大楼 粤ICP备11072410号 制作维护:金新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