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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版营业执照月底前需换领针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不强制更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2/22 16:53:21 浏览次数:1790
        梅州日报讯 (记者杨敏)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2018年1月1日起旧版营业执照将失效。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使用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

    2015年10月1日,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领取加载了统一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与旧版不同,新版营业执照涵盖了工商、税务、质监部门原核发证照的功能,并加载了统一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每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

    改革启动后,为了让新旧版营业执照能顺利衔接使用,设置了过渡期:2018年1月1日后,旧版营业执照失效,改革前为企业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也同时失效。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一律改为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因此,企业持有的营业执照若尚未加载统一代码,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到工商部门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换证流程方面,企业只需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市工商局提醒,此次换照,针对的是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后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相关涉企证照事项按原有方式继续办理。

    企业纳税人应在取得新版营业执照后,赶紧到税务机关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存量企业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财税库银协议可继续使用。但为了企业能够正常、便捷地开展经营业务,建议纳税人重新刻发票专用章和重签委托划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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