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是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去年以来,各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事项数量从“十证合一”到“五十六证合一”不等,累计整合100项涉企证照事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全国层面仍然存在整合证照数量差异大、推进程度不均衡、数据共享不充分、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存在障碍等问题。为了切实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证合一”改革,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下称《意见》),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实行“二十四证合一”,整合的证照事项包括《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公章刻制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其中,因国家机构调整和系统整合,“二十四证合一”中海关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具体启动时间以海关总署通知为准。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中的“多证”,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其他被整合的涉企证照;“一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证合一、一码一照”改革就是将上述被整合的证照和登记、备案事项整合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除外)。
二、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有什么意义?
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对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重塑营商环境广东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多证合一”改革从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的削减,以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减少制约创业创新的不合理束缚,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最为直接的,是开办企业的办事环节减少了、效率提升了。企业登记时,原来需要依次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多证”,现在只需要一次申请、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同时,改革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部门协同,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内容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三、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广东将于2018年6月30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并结合广东实际,以企业办事体验和获得感为导向优化“多证合一”办理流程。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对于《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两个备案事项,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将该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二是对于经营范围涉及《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按照《意见》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详见下表)填报相关经营项目,无需补录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其中,对于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各地公安机关核实备案信息后将结果反馈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三是对于经营范围涉及《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非分支机构),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须使用《意见》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详见下表)填报相关经营项目,同时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补充填报信息并上传有关文件。
对上述10类需要采集“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的事项,申请人自主选择报送相关备案信息的方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http://bsxt.gdbs.gov.cn/apprUnionApply)进行填报。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http://qcdz.gdgs.gov.cn/)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在系统中根据下表的经营范围及提示信息选择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具体填报要求请参考《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告知书》和网页填表说明。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或备案事项) |
企业类型 |
1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 |
企业(含分支机构) |
2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企业(含分支机构) |
3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 |
企业(含分支机构) |
4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图书出租;报纸出租;期刊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电子出版物出租 |
企业(含分支机构) |
5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仅分支机构 |
6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仅分支机构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企业(含分支机构) |
8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企业(含分支机构) |
9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企业(非分支机构) |
10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已被上述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 |
|
|
1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仅分支机构 |
12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仅分支机构 |
13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仅分支机构 |
1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企业(含分支机构) |
15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企业(含分支机构) |
16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无特定表述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
17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表述 |
所有企业 |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依法核发、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2.《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
3.《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3号)。
五、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
自2018年6月30日起,广东在全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
六、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类型?
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适用范围是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七、广东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企业办理不同备案事项需要补充填报的信息及上传文件,可以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查阅。
八、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或已在“多证合一”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企业,要不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
不需要。企业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无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改革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按照“两证整合”模式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重新申办“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与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对接。
九、改革后,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是否需要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缴销原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等备案回执或者证明?
不需要。
十、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换照是否收取费用?
办理工商登记、换照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怎样过渡衔接?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后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相关涉企证照事项按原有方式继续办理。
对于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未能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备案的事项,企业后续通过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后进行证照事项的公示。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到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更新手续,各相关部门将备案信息增删结果反馈省工商局。
十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与过去的执照有什么不同?
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加载的注册号改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市场主体的信息如何查询?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www.gsxt.gov.cn/),输入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关键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都可以查询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等信息。 <http://gsxt.gdgs.gov.cn/),输入企业名称(或关键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都可以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信息。>
十四、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相关事务,需不需要提供被整合证照?
不需要。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和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避免在新旧证照衔接中给企业带来不便。
十五、“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上加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怎样构成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