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东“十二五”时期的战略定位和明确要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是广东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的战略核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实施政策性支持措施,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创造性服务,对于广东实现“十二五”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授予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授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受理权。
(二)放宽企业登记场所条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以使用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广东省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同意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对在广东省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华南”、“南方”等字样。支持登记体现经营者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个性化企业名称。
(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广东省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五)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广东省推进商标权质押融资,依法快速办结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六)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
二、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
(八)支持创新登记管理体制机制。支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对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强政策研究,支持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先行先试、逐步探索、积累经验。支持广东探索建立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登记权限相对集中的登记管理新体制。
(九)支持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保障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地位平等、规则公平、标准统一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十)支持开展公司注册资本改革试点。支持广东省选择条件成熟的一个地市,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则,开展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探索,强化企业和社会的信用意识。
(十一)支持开展企业登记注册方式改革。支持推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递送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和营业执照。支持开展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改革,实现全流程网上操作。支持在企业登记注册领域开展并联审批制度改革。
(十二)支持调整登记管理权限。支持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开展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登记。连锁店总部、配送中心或门店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可以选择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就近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及年检手续。
三、支持实施导向性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支持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企业迁移登记服务制度,加强迁出地、迁入地登记机关的统筹协调,对迁移企业拟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支持。
(十四)支持发展现代新兴产业、新型业态。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都予以积极支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及广东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可根据行业和经营特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类或小类登记。
(十五)支持优势企业发展。支持广东省优势企业资产整合、兼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可自行选择重组类型。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到的相关登记,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并办理。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
(十六)支持重要平台及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广东省加快推进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中新(广州)知识城以及海洋经济综合发展试验区等重大平台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支持广东省加快推进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建设。
(十七)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单位改制为有限公司的,可沿用原名称加具“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以股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出资,且经财政部门、国资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确认的,依法予以登记。
(十八)支持广告业发展。支持广东省通过培育大型龙头广告企业、扶持优质中小广告企业、建设重要产业基地等方式推动广东广告业走集聚化、规模化、高端化发展道路。支持在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的珠三角地区开展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具有发展潜力和引领示范效应的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支持广告业发展的改革创新措施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先行先试。支持促进粤港澳广告业人才和业务交流,支持在港澳地区从事广告业务的专业人员在广东参加全国广告专业技术职称考试。
(十九)支持农村休闲旅游业发展。鼓励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开展“农家乐”等旅游服务。鼓励农民依法利用自有房屋,开展家庭旅馆经营,促进农业观光、民俗风情、特色休闲等旅游产业发展。
(二十)支持广东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台紧密合作。支持广东省积极落实CEPA和ECFA,简化港澳台投资者身份证明手续,鼓励港澳台投资者在粤创办企业。港澳居民在粤投资设立企业,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在粤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四、支持实施商标战略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二十一)积极争取在广州设立商标注册派出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向中央编办申请批准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派出机构。
(二十二)支持商标培育和发展。对于广东省驰名、著名的商标异议、争议等商标确权案件,符合提前审查和审理条件的,予以加快办理;支持广东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建立商标保护网络,开展全国性维权行动,提高对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水平;支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申报驰名商标,支持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以及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所有人依法通过驰名商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持广东省创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工作。
(二十三)加强对广东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指导。支持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机制,完善对外合作商标管理制度,探索开展商标预警和法律服务,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救济渠道;协调、指导广东相关企业解决商标国际纠纷。鼓励和支持广东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支持广东省开展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增强出口型企业在境外注册的意识,提高出口型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十四)支持建立商标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支持广东省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合作,形成跨区域执法协作网络。支持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立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
五、支持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二十五)支持创新市场监管法制体系。积极支持深圳、珠海、汕头推动特区立法,开辟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新特区”。支持广东省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的市场监管制度,结合产业政策,突出发展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完善监管,构建更加符合广东市场发展实际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二十六)支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共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数据中心相关数据,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支持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广东公开涉粤企业监管执法信息,完善诚信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推进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健全奖惩机制。支持广东省对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中涉粤企业信息的修复工作。
(二十七)支持依法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支持广东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建立健全高高效、集中、统一的工商执法办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支持“广货全国行”活动,支持广东加强与相关地方的区域执法协作。
(二十八)支持建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长效机制。支持广东省探索运用现代化手段查处传销案件。支持广东省直销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逐步扩大直销区域。支持泛珠三角地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合作机制深入发展。
(二十九)支持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机制。支持广东省研究探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完善商品质量监测程序,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配合,创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支持广东省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实施食品黑名单制度,通过立法立规明确生产销售食品企业必须建立电子台帐或查验制度;发挥食品协会作用,开展创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
(三十)支持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支持广东省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探索消费者申诉举报统一受理平台改革,创新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进一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支持广东省拓展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功能,深入推进“五进”工作,推动大型商业企业实施“冷静期”无条件退货制度。支持广东省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化网络监管体系,探索运用清除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手段,加强重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三十一)支持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支持广东省加快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平台建设,开展建立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试点工作,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和支撑环境。加大对广东省网络市场综合监管平台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加大对广东省网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
(三十二)支持广东省工商系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资源,积极支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若干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将总局的支持意见向广东省委、省政府汇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效能建设,用好用足总局的支持政策,为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